山医大汾院院字(2015)55号
为规范我院基本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过程控制,确保工程项目整体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 隐蔽工程是指在上一道工序结束,被下一道工序所覆盖,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。例如:地基验槽、基坑回填、钢筋工程、地下砼结构工程、地下防水、防腐工程、导地线压接、接地网敷设、暗埋管线,以及需封闭的设备安装工程等。
二、隐蔽工程验收标准,执行国家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和配套的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行业规定的质量验评标准。
三、隐蔽工程验收程序
1、隐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、隐蔽之前,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,具备验收基本条件时,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、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,必要时应邀请勘探和设计等单位参加,并提供以下资料:
(1) 隐蔽工程项目图纸、资料和技术措施;
(2) 隐蔽项目材料合格证书、检验报告、复检报告;
(3) 隐蔽项目施工自检原始记录。
2、专业监理工程师、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审计人员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“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”及相关资料,现场检查施工记录,抽查施工质量,必要时会同勘探、设计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并留存影像资料。检查中施工单位应认真配合;
3、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,施工单位方可覆盖,进行下道工序作业。隐蔽工程项目一经签证,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变动部件尺寸、位置;
4、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隐蔽工程项目,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;
5、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经自检合格后,应申请监理单位、审计单位和建设单位重新验收。
四、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新建、改扩建和装修工程。
五、本规定由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。
六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,试行期限为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