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医大汾院院字(2015)56号
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工作,规范基建工作人员在基建管理过程中的行为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严格执行中央、省及学院制定的各项廉洁自律规定,增强廉洁奉公和遵纪守法意识,严格依法按照基本建设工作的有关程序办事,规范基本建设工程各环节中的工作行为,不准违规操作。
二、要发扬艰苦奋斗、勤俭节约的精神,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,不准接受投标单位、施工队伍、有关厂家赠送的礼金、礼品、有价证券、宴请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娱乐、旅游活动。
三、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招投标有关规定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:
1、所有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程序办事,主动接受监督,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。
2、不准将工程项目拆包分解规避招投标,不准违法分包,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在基建工程中为配偶、子女、亲属谋取私利。
3、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不得批条子、打招呼,插手干预招投标工作。
四、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,坚持原则,严格监管,搞好服务,确保质量。参与工程验收人员要坚持原则,秉公办事,实行谁签字、谁负责;施工中确需要更改原设计,严格学院相关规定执行。
五、不准在现场登记签证、工程质量检验、审核施工预算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。
六、支付工程进度款,必须有完善的手续,严格履行审批程序,不得违反合同规定。
七、基本建设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重大问题要坚持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,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。
八、对违反以上廉洁自律规定者,报学院纪委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九、本规定由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。
十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